为推动我区智能制造(机器人)产业发展及应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四新、四化、四提”的总体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产业聚集发展。对各类智能制造(机器人)企业、研究院将总部、生产、研发、销售等机构迁入或新注册到滨海的,根据《滨海区推动蓝色跨越22条(试行)》(潍滨管发〔2017〕15号)、《滨海区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政策》(潍滨管发〔2017〕25号)等文件要求,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二条加快装备推广应用。
1.采购补助。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区内企业采购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智能制造(机器人)装备,实施“机器换人”专项工程:对采购投入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投入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投入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营性租赁补助。对租赁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智能制造(机器人)装备,且年租赁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区内企业,经认定,按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租赁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长补助3年。
3.贴息补助。因购置本区企业生产的智能制造(机器人)装备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融资租赁租息,由区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长补助2年。
补助期内,企业每年申请上述所列三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贡献部分。
第三条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智能制造(机器人)产业引导基金,由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并积极争取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及社会资本参与,形成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智能装备产业基金群,用于支持智能制造(机器人)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智能制造(机器人)生产和使用企业,引导基金可按照企业每股净资产进行增资扩股(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 加大引荐奖励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机器人)企业、研究院的引荐单位(个人),在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的基础上,按落户企业年度纳税地方贡献部分扣除当年给予企业扶持后剩余部分(具体年度由引荐人在落户企业实现税收5年内选取1年,作为奖励核算年度),给予引荐人额外奖励。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为引荐人的,补助所在单位招商经费,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优先提拔重用、评先树优等。
第五条 吸引业内高层次人才落户创业。鼓励和支持智能制造(机器人)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来滨海区创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参照省、市、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列扶持政策与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或实行“一事一议”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政策兑现申请由企业所在街道、园区统一组织申报,区经济运行和科技商务局、区金融管理局负责认定,区招商委审核通过后,区财政管理局负责兑现。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未列明、区级其他政策已实施的,参照执行。
2.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4.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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