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医疗器械与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的意见

2020-01-20 00:00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中央、省、市属驻区单位:

为支持我区医疗器械与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医疗器械与生物医药产业园,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支持的对象

(一)基本条件

1.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重点支持入驻区内医疗器械与生物医药产业园的企业。

2.符合我区医疗器械与生物医药产业规划,特别是与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等产品相关的研发、生产项目;支持产业发展的研发、运营、销售等专业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和医药领域内相关的大型或者知名中介服务机构。

(二)必要条件

除以上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之外,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者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项目可经区管委批准分期实施投资;

2.租赁厂房至少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购买厂房至少5000平方米以上;

3.技术在国内外领先,正处于研发阶段,暂时未形成生产规模,市场前景良好,经区管委批准的项目;

4.在行业内知名的医疗器械相关的公共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咨询、物流等中介服务机构;

5.其它经区管委批准入驻的项目。

二、本意见支持的事项及政策

(一)基础设施配套

1.由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达到生产需要的基本条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房屋租赁及购买

2.可采用柔性方式灵活使用园区内的国有工业用房产。包括:租赁;购买;先租后买;对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特殊需要,经区管委批准,由园区公司出资一次性建设,由企业一次性租赁或购买使用。

3.租金减免。自企业入驻园区之日起,免缴三年房租。对于经营情况良好、发展迅速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经区管委批准,进一步减免房租。

4.鼓励和支持园区内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优先整体购买园区国有工业用房产。

(三)产品注册及认证

5.国内注册

对于园区内企业,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获得注册并在园区内产业化,奖励10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获得注册并在园区内产业化,奖励50万元。对三类医疗器械中植入式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根据企业实际试验支出费用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超过200万元)。

6.国际认证及注册

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30%、最高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超过200万元)。

(四)企业发展

7.对于新入驻园区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000万元且实缴税收4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生产服务业

8.大力支持引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园区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融资、物流、系统集成、代理销售、法律等专业配套服务,对园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经区管委批准,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9.支持建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0.对园区内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入驻园区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配套建设资金,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配套建设资金。

(六)其它

11.对于入驻园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公司、实际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

12.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园区之外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13.本意见由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具体政策研究制定奖励及补助方案,报区党工委研究决定。

14.本意见与区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有专门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或执行相关规定。对区内已享受管委“一企一策”政策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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