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指南》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规定,为规范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审核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贷款企业是出质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三)贷款放款前完成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登记。
(四)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还本付息。
(五)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明确。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贷款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权)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在贷款中所占额度或比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的,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担保和反担保的额度或比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协议、报告、发票复印件。
(七)企业符合中小微划型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相关合同、凭证等材料应内容要素完整、清晰可辨,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五条 资金申报、审核、备案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提报申请材料。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提报本级财政部门,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附件2)。
(五)各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备案管理。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规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由各市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市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公示及异议、审核程序、资金拨付等情况。
(三)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责令相关单位收回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指南由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
1.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申报书 .docx
2. XX市XX年度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备案表.docx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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