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印发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即使用”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2021-10-08 00:00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统一组织、分段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即使用”验收工作机制,实行“竣工验收、联合验收、竣工备案”分阶段、分步骤,无缝衔接,通过验前指导、容缺预审、告知承诺等服务模式,大大提高验收和备案效率,将“建成即使用”验收时限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促进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早日投产见效。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的验收时限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

二、适用范围

青岛高新区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3.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建成即使用”验收流程

“建成即使用”验收模式共分为竣工验收、联合验收、竣工备案等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分步骤开展验收工作,各阶段有效衔接,大幅提高验收效率及竣工备案办结时间。

(一)申请启动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审核后向相关部门发出启动函,各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对验收资料提供容缺预审查服务,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指导意见。

(二)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2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实行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参建单位验收意见,做出竣工验收说明,现场填写竣工验收情况;

2.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情况,现场填写质量监督意见。其中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等。

(三)联合验收阶段

1.联合验收条件

(1)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2)已按消防设计要求完工,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

(3)完成人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4)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5)具备其他验收项目的验收条件。

2.验收内容

(1)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2)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以下简称“简易工程”)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的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以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为准,随之调整)。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3.联合验收流程

此阶段由行政审批服务部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前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待竣工验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结束后,立即转为联合验收阶段,牵头部门2个工作日内组织各专项验收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做到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串联进行,无缝衔接,具体流程如下:

(1)消防备案(验收)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意见、质量监督部门意见,正式对消防备案(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行备案抽签或验收,根据备案(验收)情况,填写消防备案(验收)意见。

(2)人防工程验收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督意见、人防工程资料归档情况,现场填写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意见。

(3)规划验收部门根据规划验收核实情况,现场填写规划验收意见。

(4)其他验收部门根据验收情况现场填写验收意见。

验收未通过的,验收部门应填写“整改通知单”,做到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申请,恢复计时。单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验收,已验收合格的项目不需要重新验收。

此外,建设单位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可以申请验前指导服务,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指导,各验收部门应当场反馈指导意见。验前指导服务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

(四)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审批部门根据各验收部门的验收意见,现场填写竣工验收备案意见。现场验收通过的,可通过告知承诺,容缺相关验收部门的正式验收合格文件,直接作出准予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1个工作日)。

四、网上同步申请审批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通过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同步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选择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验收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和验收图纸(涉密内容除外),各专项验收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进行审核。

五、职责分工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职责

1.牵头组织“建成即使用”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牵头指导各验收部门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联合验收模块进行网上审批。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二)监督部门职责

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现场填写质量监督意见。验收通过的,监督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质量监督报告。

(三)各专项验收部门职责

1.主动做好验前指导服务,积极参加联合验收工作。

2.依企业自愿申请,按职责分工开展验前指导服务和验收工作。各部门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情况,现场填写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将各项技术资料提交齐全后,各验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正式验收合格报告(凭证或证件)。

(1)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等。

(2)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3)其他验收部门负责职责内的验收工作。

(四)建设单位职责

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并按验收部门意见及时完成整改。现场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需按照承诺要求完善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此方案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建成即使用”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2.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建成即使用”验收模式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不断提高项目验收、备案工作效率。

3.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验收部门人员效率不高、标准不统一、非一次性告知等问题,将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或进行效能问责,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的,列为失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拒不履行承诺的,工程竣工验收认定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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