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奖励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14 00:00

原标题: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奖励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投资促进、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引进政策的通知》(鲁商字〔2022〕13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问题整改的通知》(济政办函〔2023〕3号)精神,落实省审计厅对济南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的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外资奖励政策,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奖励对象

在济南市已完成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暠项目)。

二、规范奖补标准

各区县(功能区)要将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作为奖励标准,对到账外资无实际生产经营或资金流向外地的项目不进行奖励。不简单将外资到账、数据纳统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参与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的依据,特别是不得在项目落地前事先予以奖励或者承诺奖励。

三、监督和管理

申报外资奖励的企业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拟申报奖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书面承诺,获取奖励后,五年内如有减资、撤资、转内资情形,退回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对实际到账资金支出部分原则上应在一个奖励年度内申报;对当年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二)“无实际生产经营暠是指企业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或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

(三)形成实物工作量需提供的材料,例如:资本金账户变动流水、投资协议、到账外资资金使用比例、具体投向项目及资金使用方向(土地出让、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研发费用等支出明细及董事会决议、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投资建设项目情况,例如: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市场前景,资源能源消耗,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全市产业发展贡献等,及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报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例如:企业简介、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境外股东简介、社会贡献(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吸纳就业人数、进出口商品类别及金额)、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尚未申报的或正在申报未取得奖励批复文件的外资奖励项目适用本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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