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科学城核心区(产学研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

2023-10-23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济宁科学城核心区(产学研基地)(以下称基地)的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将产学研基地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学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原则。济宁科学城核心区(产学研基地)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基地的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基地企业入驻、退出审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三条  物理空间布局:聚焦建设科技型企业集聚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区、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总部+金融区“四大创新支撑”。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集聚区:主要包括A1、A2、A3、A5四栋楼宇,共3.5万平方米,围绕七大产业原则上招引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入驻企业应满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

第五条  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区:主要包括C1、C2、C3、C5、D1、D2、D3、H5八栋楼宇,总面积5.9万平方米,原则上引进大院大所设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大平台,企业与重点高校院所合作成立的科研平台和机构,入驻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依托H3楼做大做强济宁市唯一一家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原则上招引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打造服务于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平台载体。

第七条  总部+金融区:主要包括H1、H2、H6、H7、H8、H9六栋楼宇(其中H1产权归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H6产权归济宁高新城投所有)及原北大环保产业园A1、A2、B、C、D、E六栋楼宇,总面积共计13.8万平方米。总部类企业原则上招引投资规模大、生产资料流动量大、市场交易量大的全国总部、区域型总部及功能性总部。金融类企业原则上招引省级以上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具有国际国内领先型的区块链等金融科技企业入驻。


第三章  重点发展领域

第八条  基地重点扶持发展以下领域:工程机械及智能装备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医药健康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数字经济产业、智能终端产业、现代服务业,其他与高新区产业发展相关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章  入驻类型与条件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集聚区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

(二)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基地场所内。

(四)服务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经营业绩,业界口碑好,具有有效的专业资质,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及资源带动作用,相关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将根据其资质等级、服务能力、收费标准、服务信誉、服务年限等情况,择优引进。

第十条  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区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科院系列院所、985、211高校研究院、央企研发中心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才在我区设立的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重大创新平台。

(二)龙头企业与大院大所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同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等企业研发平台。

(三)入驻科研区的创新载体应在济宁高新区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体化运作。

(四)应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具备研发的硬件基本条件,具有正在研发的项目,并按照自身发展需要做好场地使用规划。

(五)应建立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机制,研发和转化一批产业关联度高、技术水平高的科研项目,引进和孵化一批创新型企业。

(六)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第十一条  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留学人员独资、领办或参与创办,留学人员占股30%以上。

(二)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在海外及台港澳地区大学、科研院所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②具有1年及以上访学经历的海外访问学者;③具有1年及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三)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高科技含量。

第十二条  总部+金融区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类企业:企业对高新区以外的2家以上(含2家)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履行规划决策、投资管理、资源配置等综合管理职能;或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内2家以上(含2家)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服务职能。

(二)金融类企业:

1.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金融许可资质(资格)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 金融科技产业投资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3. 地方金融组织: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第五章  入驻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入驻企业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济宁科学城核心区(产学研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二)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人员结构状况表和员工信息名册;

(四)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或企业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六)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

(七)企业获得各类资质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资质等级、服务能力、收费标准、服务信誉、服务年限等情况材料。

第十四条  基地入驻项目实行定期评审机制。引进单位对入驻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从科技、财政等职能部门,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单位抽调相关领域专家项目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7人,负责基地入驻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紧急项目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申请入驻科技型企业集聚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租用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入驻审批意见。对租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申请入驻其他区域的,提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入驻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审批通过后,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结果抄送相关国有资产权属公司,由相关国有资产权属公司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合同、装修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入驻后,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各自引进企业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每次签订协议,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企业退出

第十九条  企业自愿申请退出。企业应提前1个月向相关国有资产权属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相关国有资产权属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入驻协议,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并退还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补贴: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利用入驻场所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况;

(三)入驻企业(机构)用房闲置超过3个月的;

(四)将租赁场地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头换面骗租、合租、合作,以及擅自调换使用场地的;

(五)连续拖欠租金满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满6个月的;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超过3个月的;

(六)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日常检查、经济数据调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入驻期内同一事项检查3次以上(含3次)未整改的;

(七)入驻的企业(机构)经考核不合格的;

(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九)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

(十)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或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型企业入驻产学研基地清水房的,实行装修费用抵扣房屋租金政策,相关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基地领导小组上会通过后,在入驻协议中具体体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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