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文件精神,促进金融服务业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快速发展,形成各类金融企业功能互补、特色明显、竞争有序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对起步区开发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注册落户奖励
1.鼓励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丰富金融资源供给体系。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在享受市级梯次奖补的基础上,上浮10%,上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优质高端金融资源汇聚,加快高能级机构“首店”入驻,不断增强起步区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对在起步区设立济南首个机构的500强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等发生的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上浮10%,上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生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上浮10%,上浮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经营发展奖励
4.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经营发展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5.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发展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产生投资收益的2%给予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每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7.符合以上经营发展奖励条件的各类金融企业,对其年工资薪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及关键岗位人员,按照个人工资薪金区级经济贡献,给予100%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
三、支持实体经济奖励
8.基金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最高奖励金额提高50万元。基金投资我区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100万元。
9.基金向起步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自投资之日起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
四、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奖励
10.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报材料的,上市成功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1.创业者在起步区注册成立的创业企业5年内取得社会风险投资的,按照融资总额的10%最高给予30万元项目配套资金。
12.对人才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人才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0.5%的担保补贴,且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人才贷”融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人才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
五、政府引导基金激励
13.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区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起3年(含)内,社会出资人可以按照区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购买区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设立3年以后,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区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14.鼓励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提高运作效率。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2年(含)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投资金额(含政府引导基金部分)超过2亿元,且社会资本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部分)的1%,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15.适当取消区引导基金返投要求。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在起步区发起设立各类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低于10%(含)的,取消区引导基金返投要求;区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高于10%的,返投起步区比例参照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确定。
16.加大让利和奖励力度。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两年内投资区内相关项目的,区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6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区内项目比例在75%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部分)最高给予基金管理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集聚高端金融人才
17.起步区高度重视金融业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对新引进或新获评的齐鲁金融人才(金融英才和金融之星称号),在管理期内每年给予1.5万元工作津贴,每人每个管理期限为4年,最多可以获得两个管理期支持。
18.对取得注册会计师(CP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在起步区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从业人员,每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由所在金融机构代为申请,获取多个证书的不重复奖励。
七、支持金融创新发展
19.支持金融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科创金融相关技术或应用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主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分别最高给予150万元、20万元奖励。
20.鼓励使用科技金融平台。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梯度奖励,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15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出15亿元部分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1.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设立各类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大力引进各类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绿色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2.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机构。对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科技支行(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含政策发布前设立的机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二年开始对各机构的科创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科技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连续两年每年另行给予5万元补助。
八、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23.优化金融服务环境。设立起步区与金融企业对接工作专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服务机制,在金融企业落户、发展、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同时,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街办要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24.支持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支持在起步区设立和引进专业化科创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起步区内建筑、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乡村振兴等领域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等。
25.金融招商奖励。对引进重大、优质金融类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最高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的招商奖励。
26.坚持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相平衡。坚持创新引领发展,鼓励优质金融资源引进;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九、说明事项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营业执照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直管区(根据区划调整确定具体区域)的企业。
(二)本政策奖励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申报企业及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的,应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有关涉税支出均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对于管委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且存在与本政策所列事项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
(四)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政策措施由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实施,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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