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促进全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由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三条 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编制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具体执行,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核,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负责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章 奖补标准、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对在济南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专业性、综合性和新兴题材类等展会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成果展、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在补助范围。
1.租赁面积达到10000㎡且展位500(含)个以上的专业性展会,给予补贴15万元,对超过10000㎡的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注释①:展会租赁面积以专业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注释②:以申报项目上一次获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的面积数为基数计算增量,下同。)
2.租赁面积达到20000㎡且展位1000(含)个以上的综合性展会,给予补贴20万元,对超过20000㎡的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租赁面积达到8000㎡且展位300(含)个以上的新兴题材展会,给予补贴15万元,对超过8000㎡的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起步区)结合本地产业特色举办的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县域经济特色展会活动,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注释③:每年一个区县限定扶持一个项目,不局限于专业场馆举办。)
5.对通过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本市会展项目(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加入国际展览和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会展机构的我市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认定为“济南市品牌展会”的会展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引进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项目和引进机构举办会展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1.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的专业性展会,租赁面积达到10000㎡的,给予50万元补贴,超过10000㎡不足50000㎡的增量部分,按照4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租赁面积50000㎡(含)以上的,按照45元/平方米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注释④:国际权威机构指自2022年以来入选过《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百大商展的展会主办机构,或知名国际性组织。)
2.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含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达到20000㎡的,给予50万元补贴,超过20000㎡不足50000㎡的增量部分,按照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合计不超过150万元;租赁面积达到50000㎡(含)的,给予170万元补贴,超过50000㎡的增量部分按照4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350万元。由国家部委(含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首次举办且租赁面积20000㎡(含)以上的展会活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3.对2023年9月17日以后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对其在我市举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的品牌展会,租赁面积达到20000㎡(含)的,给予50万元补贴,超过20000㎡不足50000㎡(不含)的增量部分,按照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租赁面积达到50000㎡(含)的,给予220万元补贴,对超过50000㎡的增量部分按照5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注释⑤: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指全年举办展览总面积不低于50万㎡,且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国内外会展机构。)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与我市四大主导支柱产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群相契合,且知名参展企业数占总参展企业数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展会项目,可按照上述标准的1.5-2倍计算补贴金额,但不超过规定的补贴上限。(注释⑥:知名参展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位居所属行业排名前50的企业,以及直接参展的境外企业。)
(三)对培育壮大会展企业主体给予扶持。
1.对资金申报年度在我市举办两场(含)以上展会的主(承)办企业(单位),合计展览面积达到100000㎡(含)的,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0㎡,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引导会展绿色低碳发展,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现有专业会展场馆改造提升设施设备或进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升级,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对展馆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完成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五)探索建立济南市品牌展会评定和发布济南市会展业发展报告制度,对完善提升我市会展业网络平台建设给予扶持。
1.对全市范围内的会展项目进行量化统计和绩效评估,建立“济南市品牌展会”评估认定制度,适时发布济南会展业发展报告,每年列支不超过30万元工作经费。
2.支持完善济南会展业网络平台建设,完善展会项目报备、统计评价、资金申报等网上办事系统,提升济南市会展产业发展服务平台功能。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六)对全市会展业宣传交流、规划调研、人才培训、项目评审等工作每年列支不超过50万元工作经费。
(七)对我市产业调整或服务民生或具有国际、国内重大影响力且规模较大的会展项目,超出上述补贴规定的,报市政府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贴。
第六条 支持方式
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其分支机构;
2.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三年内经营有序,无诚信不良记录。
(二)不予奖补的情形:
1.已获得市本级财政扶持的会展项目;
2.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重大法律纠纷的会展项目;
3.申报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处罚未满三年的;
4.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会展项目;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须协商推选一个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备案申报
申报企业(单位)应当在会展项目举办前两个月,将申报材料发至市商务局邮箱(swjhzb@jn.shandong.cn)。市商务局实时收集汇总,建立年度申报项目库。材料包括不限于:
1.申报项目备案表(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项目总体方案;
4.展览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5.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九条 企业(单位)申请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非本地企业(单位)向所属项目实施地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材料审核
(一)区县初审。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单位)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和企业(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联合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商务局根据各区县(功能区)上报的扶持申请,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组织评审,研究确定拟给予补助的企业(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及时按有关规定下达市级扶持资金。
(二)区县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需及时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下达的扶持资金全额拨付至企业(单位),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健全绩效目标编制机制,在编制资金支出方向同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企业(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并负责对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商务局申请通过支持会展业发扶持资金安排“一事一议”项目支出预算时,需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一事一议”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获得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违反使用规定,或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予以追回资金,取消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纳入负面管理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2023年9月17日后实施的会展业项目适用本细则。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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