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程序规范、监督有效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更大限度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起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以及运营资金需财政补贴的企业建设活动,即最终由财政承担资金支付责任的建设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政府性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的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涵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项目单位应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计划编制、立项、设计、招标、决算等各环节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适当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管委会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各自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责,做好项目成本管控,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接受各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相关制度。管理程序:项目策划生成—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设计联审—概算评审—依法招标—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工程监管—工程验收—结算审查。
第二章 项目生成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储备管理制度。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分储备库和实施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起步区建设时序和行业发展需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分析研判工作,生成项目提报纳入储备库。储备项目需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策划,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可争取的政策支持、资金来源等因素深入研判,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整合,确定项目单位,并根据项目策划情况对储备库中的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11月,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从储备库中挑选下年度建设项目,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项目由储备库转入实施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配置要素资源,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投资计划,不得安排财政建设预算,不得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对于应急性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临时重要任务安排等情况,确需追加实施的项目,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项目追加事宜,实施计划调整工作。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标准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组织编制起步区政府投资项目功能建设标准清单,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同行业内领先的第三方机构对清单内容进行联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作为编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起步区规划要求和建设进展,定期修订项目功能建设标准清单,并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严防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及建设方案的合理性、经济分析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勘察、设计、节能、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应当实行限额设计,需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定深度,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5%的,需报管委会研究;超过10%的,必须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时,应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经核定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前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按照投资审计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直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概算未经批复,不得开展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原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概算增加幅度达到下列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管委会研究后,报原核定机关重新核定:
(1)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
(2)项目概算调增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增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若出现重大变更,应当在实施前重新履行项目建设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区级项目管理平台等渠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尽快履行工程结算责任,在6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时,应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项目预算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预算执行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预期实现程度、预算执行情况、成本控制情况等开展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管理漏洞,避免支出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项目完工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绩效管理的有效性、产出效益的经济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并出具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评审等环节开展绩效跟踪评估,对绩效偏离度高的项目,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向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定期委托专业机构选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向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与项目单位申请后续财政资金挂钩。
第二十五条 严格政企职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将代建项目成本管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代建企业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与代建费用挂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