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依据当年实际研发投入和建设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济政发〔2014〕22号);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济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依据投资强度和建设成效,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建设单位申请市级研发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扶持政策,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科技重大专项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作为申报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济政发〔2014〕22号)。
给予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根据上年度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对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情况,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3)促进企业创造知识产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扶持;对当年进入全省发明专利申请量前50名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扶持。
(4)扶持技术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扶持。
(5)补助认证企业
对当年通过CMMI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按照CMMI3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CMMI4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CMMI5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当年通过ISO27001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通过ITSS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加速科技企业成长和产业集聚
(6)促进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设立领军企业、小巨人企业、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科技型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7)加快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
1.孵化器。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财政一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的同时,市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科技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8)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集群发展。
对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业集群形式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的,优先给予扶持。
(9)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政策
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2大类共8种券。一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创新券60.5万元。
1.普惠券。
一是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通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互联网和科技金融等服务。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二是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用于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等专业化服务,申领最高额度为5000元。
三是活动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购买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举办的讲座、论坛、沙龙、路演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重点券。
重点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济政办发〔2017〕9号、济科发〔2017〕49号)支持对象为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二是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三是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发明成果转移转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四是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
五是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和“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引进的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等,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三、促进产学研合作
(10)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及产学研合作基地。
依托高校和龙头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技术领域和产业,探索设立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的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合作基地,市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11)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活力。
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高校院所独立组建或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物流综合实训基地等平台载体,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成果转移转化,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济人才发〔2017〕7号)
(12)加快建立高效科研体系,推动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200万元风险补助,对符合要求的被投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四、支持成果转化
(13)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并从教育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成果转化基金,促进完善高校院所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
1.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和拍卖,并在本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不超过成交价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3000万元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2000万元以上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4.成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支持槐荫区和山东大学联合国内外研发机构和重点企业,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模式成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在宽禁带半导体小镇规划建设相关办公和科研孵化场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宽禁带半导体科技孵化器。市、区两级财政自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发展,重点用于建设国际先进的宽禁带半导体研发、检测和服务公共平台,开展关键技术、芯片和器件等科技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器件。
(14)支持企业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1.对成功实现技术和成果转化并实际取得效益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发展绩效突出的科技型企业作为市自主创新暨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对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科研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济政发〔2014〕22号)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定期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绩效年度评估,年度被评定为优秀的,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
4.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5.中小微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济发〔2018〕9号、济科发〔2018〕20号)
6.搭建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形成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科技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科技服务中心,吸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类、技术交易类、技术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类、咨询服务类等)入驻,给予减免3年房租的支持,并根据绩效评价,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五、实现融资便利
(15)积极深化科技金融结合。
综合采取买(卖)方信贷、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债券、集合信托、科技保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
(16)引导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济政发〔2014〕22号)
(17)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围绕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重点打造区域性科技金融大厦,实现科技金融要素集聚。大力开展政策性股权投资、政策性担保、政策性小额贷款业务,建设一批科技特色支行,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科技支行+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的科技金融合作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济政发〔2016〕20号)
六、推动“走出去”战略
(18)加快科技开放融合,推动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鼓励园区及有条件的大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到2020年,支持建设海外孵化器不少于6家,海外研发机构不少于50家,拓展我市企业与欧盟及美、日、韩、以色列等国家的科技合作渠道。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济政发〔2016〕20号、济科发〔2017〕22号)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