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产业招商政策

2019-04-12 18:09

为进一步打好“突破园区、聚力招引”提升战,吸引重点产业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入驻我区相关产业园区的项目,统筹实施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土地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要求(28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项目,“四新产业”项目放宽到2000万元以上),提供“九通一平”(其中“一平”指自然地貌的平整)基础设施配套,以“招拍挂”方式净地出让,并实行差别化供地。

第二条 财政政策 

(一)新招引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实行差别化扶持,投资5000万元(“四新产业”项目2000万元)至2亿元的项目,按照其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标准给予扶持;2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给予扶持;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的标准给予扶持;超过10亿元或亩均税收额度达到3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新注册或回迁的物流企业三年内按照其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市外物流企业扶持比例不超过市、区两级受益部分的60%,市内、区外物流企业扶持比例不超过区级受益部分的60%。新增车船扶持政策参照日政发〔2016〕17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收费政策 

新建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级受益部分全额扶持。由区级征收的生产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实行先征收、后等额扶持;与生产相关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先征收、后减半扶持。

第四条 其他政策

(一)对当年实缴税收10万元/亩以上的新上企业给予30%贴息支持,同一企业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增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3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支持。

(二)鼓励用地需求在30亩以内的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对租赁厂房经营、实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受益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标准给予房租补助。

(三)支持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多层厂房的第二层每平方米扶持200元,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扶持250元。

(四)对入驻钢铁配套产业园、使用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或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建设厂房或进行深加工的项目,给予30元/吨的“吃钢嚼铁”补贴。

(五)对重点项目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由区级领导包保,协调服务推进。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手续代办、限时办结,全面落实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机制。投资者及聘用的区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女,在我区落户、入学、就医、就业、住房等公共服务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六)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政策实施

(一)以上扶持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区招商委办公室受理,相关部门审核,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其中财税政策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计算,达到协议投资额度时执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两个月内兑现。

(二)区财政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兑现政策所需资金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项目投资协议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后,由项目落地园区服务机构与投资方签订,并报区招商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政策由区投资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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