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2019-11-21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营造开放共赢的营商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全力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入驻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作为孵化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创业中心的运营负有领导和监督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企业入驻

 

第四条  在高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科技型企业及为企业服务所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入驻创业中心管理的孵化载体。入驻的孵化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符合高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在高区内新注册或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企业以及从区外迁入的企业。

第五条  大学生、留学生、博士、高校教师、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及国外创新型企业可优先入驻。

(一)大学生企业,是指由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两年的大学生、研究生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创业的大学生担任。

(二)留学生、博士企业,是指由留学生、博士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留学生、博士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高校教师企业,是指由高校教师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企业,是指由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五)国外创新型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独资创办、中外合资创办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对符合入驻条件但由于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驻的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只登记不进驻的方式,与创业中心建立孵化关系,享受进驻企业同等服务。

第七条  拟入驻企业应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入驻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股东身份证明。

    第八条  优先入驻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创业中心负责对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十条  进驻企业应与创业中心签定孵化协议及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第三章    孵化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孵化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创新竞技及创业培训辅导活动。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须严格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创业中心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等各级部门要求对孵化企业进行规范统计,孵化企业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向创业中心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进驻的孵化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办公及营业用房在规定面积和期限内给予房屋租金减免支持。

(一)孵化企业办公及营业用房1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部分前三年按50%收取。

(二)大学生企业办公及营业用房100平方米以内的前四年免收租金,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部分前四年按50%收取。

(三)留学生、博士、高校教师、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企业,办公及营业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50%收取。

(四)入驻的国外创新项目,办公及营业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至第五年按50%收取。

(五)入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及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年起按50%收取。

(六)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办公及营业用房3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年起按50%收取。

(七)入驻的技术转移机构、培训辅导机构免收房屋租金。

(八)管委重点项目房屋租金根据管委相关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合同等执行。

(九)获得(被认定为)下列称号(荣誉)的孵化企业,在享受原房租政策的前提下,再给予相应优惠:

1.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300平方米以内免收一年租金。

2.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其企业500平方米以内免收两年租金。

(十)为留学生和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孵育期间免费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生活住房,免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孵化企业毕业及退出

 

第十五条  孵化企业在孵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六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

(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七条  对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迁出的,经协商可适当延长迁出时间。

第十八条  毕业企业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向创业中心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创业中心应制定孵化企业考评办法,定期对进驻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建立企业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孵化企业,创业中心将与其终止合同,解除孵化关系,限期搬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从事与申请内容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进驻6个月无实际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创业中心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转让房屋承租权、改变房屋用途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

(六)未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七)经过5年孵育,年销售收入低于200万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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