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倍增“563”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升级特色载体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打造较为完善的科技生态体系,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高区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社会组织,及在高区企事业单位有工作关系的个人。
第四条 扶持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奖励补贴、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引入竞争性分配等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五条 区管委支持创新项目研究与开发,实施科技发展计划。通过项目实施,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获取一批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形成一批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一)在区级科技计划中设立区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专项,围绕全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努力攻克产业关键共性“卡脖子”技术问题。
(二)鼓励区内经国家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暨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通过以赛代评的方式对参赛成绩优异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省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配套奖励,奖金的50%用于奖励主要完成人,50%用于自主选题科研经费;对当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资金奖励,奖金的分配使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七条 区管委支持企业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国家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50万元,重点实验室100万元,技术创新中心100万元。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当年新认定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0万元,院士工作站30万元,重点实验室50万元,技术创新中心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八条 区管委支持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重新认定或其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鼓励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对成立时间10年以内、上年度总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认定为区瞪羚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根据缴税数额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章 促进双创载体建设
第十条 区管委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含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或扩建孵化创业载体。根据其建设规模、建设成效、运营业绩等指标,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补贴。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运行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每新增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评定),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第六章 促进产学研合作
第十一条 鼓励校院企地开展深度合作,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在高区设立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一)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经管委同意,在高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运营启动经费,并提供办公场所。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高区转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转移机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具备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双一流”大学、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按照“一校一策”“一院一策”的原则,以引进高端人才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支持在高区设立分支机构。对于自行置地的,按照投资额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费后补助;对于不办理置地的,在厂房租售、运营经费等方面由双方协商给予补助。对于引进的科研人员,全面落实人才引进政策,保障其工作、生活等相关待遇。
(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委托开发和技术转让类项目,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对区内企业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经管委认可同意后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七章 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第十三条 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区内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年科技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3年内不再享受区各类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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