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1. 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省“小升高”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在县(市、区)完成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每个县(市、区)最高50万元。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2.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再按认定总额的1%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市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市级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市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
3. 支持企业建设自主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4. 落实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在省“创新券”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0%比例配套补助。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给予最高35%的贷款风险补偿。
二、引领产业创新升级
5. 支持产业链关键技术创新。围绕“231”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主导产业,每年设立10项左右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10项左右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按其研发经费投入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
6. 推进产业创新载体建设。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性次补助。经国家或省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化与科技融合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绩效突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补助。
7.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年优选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
8. 加大社会资本投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对于投资机构确定投资(服务)的科技项目,支持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一定比例跟投,加速项目落地建设。
三、提高源头创新水平
9. 拓宽产学研合作路径。“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签订共建协议,对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对于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按企业支付合作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10. 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对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支持,参照《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济发〔2020〕13号)等政策标准执行。支持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建立“科技特派员”基地,每年评选10家左右创新创业绩效突出的基地,进行通报表扬和给予奖补。
11.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市人员,市财政按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市人员,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评选,每年在市级层面进行表扬和立项支持。
四、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12. 加速推进创新谷建设。制定支持济宁创新谷发展的政策措施,市级统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创新谷建设重大科研机构和基础设施、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落地产业化项目等。
13. 支持县域产业协同创新。支持县(市、区)以产业链协同创新模式,探索创建创新创业共同体或创新联合体,3年内建成10个创新创业共同体、10个创新联合体,逐步实现重点产业链全覆盖。对于创新绩效优秀的共同体或联合体,其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优先纳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14. 积极推进开放创新。对在我市举办的高层次、品牌性区域间科技合作活动给予支持。对于我市建成运营的海外研发平台或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经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我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照实际到账资金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50万元。
五、强化创新保障能力
15. 完善创新发展激励考核机制。成立全市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创新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职能。对县(市、区)科技创新工作定期调度,对主要创新指标定期通报,并纳入对县(市、区)综合考核。对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作用突出、研发投入总量和增幅较大的科技企业、高校院所、人才载体等,从市级层面给予表扬奖励。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和创新容错制度,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的创新创业生态。
16. 构建多元化投入和高质量服务体系。保障全市创新发展财政经费稳定持续投入,市财政整合设立全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上述政策措施落实兑现。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创新发展政策有效衔接,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发挥市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效率和落地力度。建设综合性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一站式互联网+”科技服务体系。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 15日。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