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涉农金融聚集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9-04-12 17:24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涉农金融聚集区建设,推进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聚集金融资源

(一)对在平度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平度经济的税收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3.财政性存款扶持。对新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安排存款3000万元予以扶持。

4.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对现有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对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平度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及青岛市以外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并在平度市汇总纳税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助的最低到位资本为5000万元,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对主发起人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且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资金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办公场所补助。

(八)对在平度市工商、税务注册并按规定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且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给予以下扶持:

1.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政策。对团队信誉好、经营能力佳、业绩效益高、产业引导能力强的国内外知名私募投资基金,市政府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可根据企业情况按不高于25%的比例优先参股扶持,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引入中央、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引进股权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一次性补助。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注册资本规模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期兑付落户补助,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募集资金规模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补助,按募集资金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增资或累计扩大资金规模达到上一级落户奖励标准,补足不足部分。

4.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以申报时期计算,不予累计追加)的千分之一给予落户奖励。单家基金管理人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5.对符合上述条件且获得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资格的,补助标准上浮10%。

6.对落户平度的基金或管理机构自设立起5年内,视其对平度经济的税收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九)平度市注册企业并购重组平度市以外企业且并购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

(十)除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办公场所补助(有注册资本金的需全部到位):

1.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2.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激励金融机构服务经济发展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设新增融资额、上缴地方税金、余额存贷比三个奖项。

1.新增融资额。按照各银行机构当年平均新增融资额0.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不成业务职能目标的银行机构,不予奖励。

2.上缴地方税金。以全市银行机构当年纳税额形成地方财政留成平均值为基准,缴税额达到平均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20万元,加奖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达不到平均值的银行机构,不予奖励。

3.余额存贷比。对年末银行机构存贷比提高5个百分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多增1个百分点,加奖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和银监办,按照银行机构奖励金额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对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按其上年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十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规定倍数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高于1‰的补助。

(十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合规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年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按其上年累计投资额的1‰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办激励上,对取得试点资格并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合作社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在风险补助上,按合作社社员互助借款当年累计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额度超过50万元或达到信用互助总额50%的给予3万元补助。

三、鼓励开展金融创新

(十六)设立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3个奖项:

1.创新贡献奖。对在争取上级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5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2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10万元。

2.创新项目奖。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发挥金融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核心作用,为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融资需求和涉农金融聚集区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予以奖励。设立10个金融创新项目奖,每个创新项目奖励10万元。

3.研究创新奖。对在围绕平度市金融业创新发展、涉农金融聚集区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25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10万元。

(十七)金融创新奖由注册在平度市的申报主体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的创新奖,奖励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金融创新奖各奖项和奖级允许空缺。

四、支持资本市场融资

(十八)对拟上市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我市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的0.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十九)对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给予补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发展后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后补助企业7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市场实现挂牌后补助企业4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按照平政发〔2016〕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对全国运营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在平度市注册成立运营中心,对在运营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平度市注册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在平度市外注册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

(二十一)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支持。对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并按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五、引进金融高端人才

(二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引进金融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金融高端人才,有住房需求的,由市政府为其提供为期3年的免费人才公寓,并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十三)鼓励金融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由市金融办定期遴选一批金融高端人才,根据其经营业绩给予补助。

六、附则

(二十四)以上财政补助及奖励除特殊说明外,其他均由市财政承担。

(二十五)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六)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应承诺10年内企业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平度市,确须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我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二十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二十八)本政策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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