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步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推动起步区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山东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8〕219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债〔202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起步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募集,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以下简称项目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通行费收入等)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条起步区使用的专项债券,均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并由济南市拨付起步区使用,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专项债券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专项债券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发改部门承担储备项目统筹策划、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负责手续办理、资金使用、收益上缴、还本付息、资产管理、建设运营、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责任,负责专项债券的举借、还本、付息等收支工作,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债券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起步区专项债券项目入库申报、债券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入库申报
第六条专项债券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纳入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项目库、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管理。
第七条专项债券额度申报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债券项目策划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策划专项债券项目前期推进工作,会同行业部门按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策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新增债券额度分配、项目收益平衡、专项债券发行和风险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专项债券资金额度需求进行审核。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专项债券项目申报主体责任部门,根据管委会工作安排,及时申报其主管领域的建设项目,明确建设标准和资金需求,并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专项债券需求项目清单。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统筹整合各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债券需求项目清单,研究策划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要求的储备项目,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纳入区级项目管理平台,形成“一张项目清单”,并通知项目单位及时将项目录入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库、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
第十条专项债券项目单位负责办理专项债券申报必备的项目手续,包括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批复、立项批复手续,以及“一案两书”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债券发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省、市政府核定的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在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实际需求、手续完备程度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在建项目、已发债项目的集中保障程度,提出起步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方案,经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按照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各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补充完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项目的收益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后,分别出具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报市财政局初审。
第十三条各项目单位应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手续材料,对于项目信息、数据等的确定及变化情况,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确定后再行调整,不得单方面进行调整和更改。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发行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债券发行时产生的发生费及登记服务费,由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上缴。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债券发行30日内,将上级下达的专项债券资金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可开设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设立、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拨付使用债券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条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资金无法用于原定项目而确需调整的,按照《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济财债〔2021〕53号)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批准。涉及调整预算的按照程序报市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支付到期政府债券利息。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或奖励。严禁用于对外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严禁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虚增财政收入。具体规定与国家“负面清单”一致。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做好账务核算,准确反映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收入和支出情况。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债券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确保系统信息与财政部门下达的额度、类型、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专项债券除发行时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均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每半年付息(10年期以下债券为每年付息)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对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项目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按照对应的执收编码缴入起步区财政国库。在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起步区管委会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依法承担偿还责任,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及时归集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本息。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通过处置对应资产等方式用于偿还本息。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项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对应预算科目核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平衡方案,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支、债务举借、还本付息等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根据财政决算有关要求,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和部门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项目收入及安排的支出等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债券项目应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实行全周期绩效管理,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包括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选取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0%的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申请专项债券前,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绩效目标,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债券发行前须完整披露包含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相关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及绩效目标设置作为申请专项债券额度的前置条件以及债券发行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重点关注债券资金配置使用效益,特别是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管委会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债券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专项债券安排挂钩。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对使用债券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运营、维护、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等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夯实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基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专项债券的监督管理工作施行例会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每月召开专项债券使用工作会议,调度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发行、使用及项目进展等工作,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起步区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对截留、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恶意逃废专项债券偿还责任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整改,依规收回专项债券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体系,提高专项债券管理水平。专项债券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及“六项机制”要求,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四十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分别做好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对各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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