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高新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2023-05-22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信息系统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区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和用于数字高新建设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和支持数字高新建设项目运行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镇(中心)、区直各部门、四大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各督导巡查机构、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全区信息系统项目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和“不共享、不审批、不拨款”的要求,科学配置资源,加强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备案制度。

第五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系统项目的规划审核、绩效评估和全口径备案等工作;负责统筹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建设基础性、公共性的信息系统项目;负责信息系统项目涉密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部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审批。

财政管理部负责信息系统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管、资产监管、项目经费的统筹安排。

审计分局负责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

各项目建设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目标以及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资产管理等工作负总责。

各镇(中心)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项目建设单位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提报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2023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此办法提供项目申请表、建设方案等资料,拟验收项目应将验收报告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新建、扩建、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建设方案(含项目概算表、可行性分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方式和范围、所需外部数据资源支撑需求、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以及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政务云平台资源使用情况等),申报运维服务类项目应提供原建设项目合同或往年运维服务合同,前期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

(四)与项目有关的规划、批示、批复、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依据材料。

涉及新建土建工程规划的,申报内容原则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八条 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我区已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依托电子政务共享基础设施和聊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按照《聊城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整合迁移。

无特殊情况,以下项目不再单独建设:

(一)新建机房以及服务器、存储设备等通用硬件建设项目;

(二)各部门系统业务专网、跨部门网络建设项目;

(三)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项目;

(四)协同办公系统(含即时通信系统)建设项目;

(五)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项目;

(六)网络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七)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八)电子邮件系统建设项目;

(九)各部门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十)其他跨部门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可共享、可复用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九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方式对各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等工作的前提和依据。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

(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三)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四)是否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五)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条 对国家、省、市组织地方申报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审批后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意见和项目实施进度,财政管理部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资金及运维经费。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系统项目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招投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综合管理办公室、财政管理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已经投入试运行的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超支不补。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六条 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告,综合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系统项目的档案建设,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密码应用情况等。验收报告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组织验收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及省、市信息系统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报告,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协同省、市建设的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区财政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提升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高新区“首席数据代表”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按照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系统项目的规划审核要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纳入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完成10个工作日内,通过“高新区数据共享平台”完成信息系统的目录编制及数据归集工作,并对归集的数据质量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或归集更新不及时、或重复采集数据的,不再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密码应用建设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测评机构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监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区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通过自筹资金或向上级部门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原则上利用市级、区级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八条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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