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进一步提升东营港化工产业园本质安全,强化风险管控,科学审慎引进投资项目(企业),有效防范遏制化工园区重特大事故,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要求,依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产业规划要求,结合实际,特对拟入园投资项目(含非化工行业项目)制定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如下:
一、安全准入条件
(一)产业政策要求
1.建设项目根据风险程度,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建设项目可除外)应符合东营市、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优先引入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建设项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性和产业链关联性。
2.禁止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的建设项目;《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
3.限制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搬迁且不扩大产能项目除外);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和硝基化合物的生产项目;新建涉及氯气、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无产业链衔接的建设项目。
4.控制建设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严格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异地转移落户。
6.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涉及安全准入方面的产业政策要求。
(二)工艺技术要求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应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方能开展工程设计。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严禁未经许可以工业化试验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2.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项目,需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在国外已建装置的生产情况说明(包括原料路线、工艺路线、关键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等)。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内转让技术,应进行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比选,说明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和差距、技术转让、以往的安全业绩等情况,选择安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禁止选用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的工艺技术。
3.按规定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项目,应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工艺,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当常规控制措施不能奏效时,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失控后物料的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本质安全。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工艺,禁止入园。
4.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禁投入生产。
(三)选址和规划要求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等。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以及相关防火标准等要求。
3.建设项目宜在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企业附近选址。
4.建设项目与下列周边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1)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地震、气象等监测(台)站保护控制区;(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5.建设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要求,选择适用的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当通过事故后果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建设单位应修改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确保个人风险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要求,社会风险降低到可接受区域。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6.禁止在现有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布置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并尤其关注其他非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第二类、第三类防护目标。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对项目(企业)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建设项目对周边危险源的影响、周边危险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多米诺效应分析应计算分析危险源火灾、爆炸影响范围,确定多米诺效应影响半径,给出可能受多米诺效应影响的危险源清单,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建议,并在工程设计阶段有效落实。如重大变更引起多米诺效应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分析并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
8.建设项目应对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
9.建设项目应对周边企业上下游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
10.建设项目应对项目所依托的外部公用工程条件,包括电源、水源、蒸汽、仪表风、公用管廊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救护机构等进行分析,分析外部依托条件的可靠性。当某项依托条件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11.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1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间距、竖向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满足《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以及其他相关防火标准要求。
13.建设项目满足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求,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并能配合园区管理部门实现对本企业以及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人员、车辆和货物的动态管理。
(四)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要求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水平建设的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自动化水平高的化工工艺技术。新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经评估工艺条件满足微反应、管式、环流等连续化技术要求的,优先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现场人员。
4.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在试生产前必须建设应用涵盖安全管理基础信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理、智能巡检、人员定位等基础功能在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并将相关数据按照规范协议接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鼓励应用工艺生产报警优化管理、自动化过程控制优化、设备完整性管理与预测性维修、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承包商管理等信息化技术,强化对事故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的监测预警、信息化管控。
(五)人才配备要求
1.建设单位应明确企业组织机构架构及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给出基本劳动定员、岗位设置、岗位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
2.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7.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8.涉及硝化、加氢、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2级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执行“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应控制在3人以下;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得超过9人。
二、安全准入评估程序
(一)管委会成立由招商集团、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园区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项目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等组成的项目安全准入评估小组。
(二)在项目联审阶段,由应急管理局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单位围绕“产业政策风险、工艺技术风险、周边影响风险、人员储备风险、应急救援风险”等方面,按照上述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企业)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分别从各自职责进行研判分析,并根据项目情况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与评估,填写《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评估表》(技术、人才等部分要素实行承诺制,在后期设计、建设阶段落实),出具安全准入意见。
(三)项目评估工作灵活采取集体研究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意见、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
三、项目退出管理
(一)退出要求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入驻园区的项目(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由管委会或所属工作机构对企业进行约谈或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管委会依照协议,书面通知项目(企业)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1.不配合管委会及所属安全监管部门正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安全手续办理私自开工建设的;
3.一年之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退出园区;
4.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予以关闭的项目(企业);
5.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没有整体提升价值或企业无能力进行整体提升,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要求的;
6.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7.其它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的情形。
(二)退出程序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项目(企业),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管委会或所属工作机构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约谈不成的,依据部门规章,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约谈企业并备案。
2.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管委会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项目(企业)退出具体措施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三)退出方式
1.依法强制退出。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条件的项目(企业),行政审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综合执法部门对其地面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按土地挂牌成交价(扣除已享受的基础设施补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财政、税务部门清偿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2.协议协商退出。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条件的项目(企业),对其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协商进行补偿。
3.兼并转让退出。项目(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
四、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二)本准入、退出条件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退出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来源:招商网络
山东省发布东营港总体规划(2016-2040年)的批复
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