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投资项目建设行为,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潍坊高新区健全政府投资控制机制提高投资绩效管理办法》(潍高办字〔2020〕14号)规定和高新区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项目,是指利用高新区本级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辖区进行建设的,依照其相关规定管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公共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投资绩效、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投资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财政局加强对公共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公共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决策、工程立项、工程采购和招投标、设计控制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财务决算、项目移交及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等内容。
第七条 区内公共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单位牵头并组织参建各方发挥作用。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围绕民生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投资建设项目。住建局牵头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拟建项目清单应当征求经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单位和街道(发展区)的意见,对财力、土地及规划、民事等情况进行会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制定。
第十条 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管委会标准图集、投资限价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形成初步设计方案,并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设计等单位按性价比最优化方案拟定建设方案。财政局根据建设方案复测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拟建项目清单上报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形成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作为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城建计划外确需追加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发局负责审批。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展项目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接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实项目土地、规划等情况,提供资金、用地及规划情况说明,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水保方案、洪评等资料,批复后办理项目立项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采购和招投标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的主体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采购目录》或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非招标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或无法确定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采购范畴。财政局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经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相关单位根据《潍坊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潍高办字〔2021〕48号)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招标投标行业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文件和招标清单的编制应与项目建设单位需求和设计图纸内容对应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与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独立编制、相互核对后形成正式工程量清单。正式工程量清单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与专业造价咨询机构依据高新区现行计价依据及当期材料价格独立出具预算价格。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及财政局审查通过后,作为招标工程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四章 设计控制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进行勘察、测绘,再进行设计,禁止不勘察测绘就设计、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财政、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施工图纸会审、工程设计变更等环节控制二次设计,通过一体化设计和设计总承包的技术把控,减少设计缺陷,保证设计限额约束有效,设计成果完整统一。
第十八条 加强设计质量审查,建立设计成果会审复审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规划设计单位、资产使用单位、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公共设施配套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图纸会审,评价设计质量。
严禁施工图设计单位通过各种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设备选型,使用或变相使用单一来源的材料设备和技术,不合理加大利润率较高的施工工艺和原材物料消耗占比,以及为满足施工图设计限额要求,故意设计甩项、降低标准、遗漏功能等异常设计行为。
对技术复杂、投资较大、制约因素影响较多、功能要求特殊的设计内容和疑似异常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审或优化设计。对绿化项目,施工图设计应首先考虑国有苗圃的现存供应能力,选择供应能力之外的品种,应作出合理说明。
第十九条 健全设计成果评价,严格合同绩效考核,完善绩效信用管理。规划设计成果提交后,加强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图审、施工图预算编审、施工过程、设计变更、二次设计审查、竣工图纸审查、验收结算等环节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与费用拨付挂钩。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涉及方面多、牵扯范围广,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施工过程的管理。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手续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施工过程管理。
(一)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绘、设计,并对其勘察、测绘、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对质保期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质保期满,按规定向固定资产接收单位移交质量合格的工程。
(三)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项目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做好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履行项目监理,尤其是按图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进场材料检验、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项目推进的保障。
(一)财政局落实好项目预算资金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工程追加变更的投资预算控制,结合工程进度款支付,落实好资金使用,控制好预算执行进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实施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核,及时落实待建项目的征地手续和土地指标,并结合实施项目周边土地情况,提前做好项目周边的开口、地块划界等事宜。
(三)工程监管中心做好依法必招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及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的日常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投资项目的过程资料涉及工程造价结算,相关资料要客观、准确,核实无误后予以签批。
(一)询价定价管理。因设计变更等其他原因,清单中未包含的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定价。询价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分别独立询价,每个询价单位咨询单个材料时,应客观、公正并且至少选择2个以上供应商报价,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综合考虑地域性、性价比等因素,选择最优的价格方案。
1. 咨询的材料价格(市场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种材料的信息价格,按含税落地价确定材料价格。
2. 特种、特选、专利材料或设备应当另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依据,合理确定价格。
3. 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审计结算造价咨询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对材料定价进行再次审核论证,对“价格能否组价还是定价、定价不在合理区间、定价材料名称规格书写不规范”等问题存在异议时,应及时书面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二)建设成本管理。项目推进中,建设单位应做好成本管理控制,施工单位要定期对完成工程量的造价进行估算,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造价控制,防止建设成本偏离。
(三)签证管理。施工过程中需确认实际工程量或出现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不符,但确需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需要办理签证。签证内容文字不能充分说明问题的,应附相关联系单、测量记录、照片、图纸等资料。涉及隐蔽工程的内容,还需提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签证单的办理应该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审核确认,流程如下:
1.承包方(中标单位)制作工程签证单(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初审;
2.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中标单位)的材料后,应及时对签证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图纸等进行核查。审核无误后报送发包方(建设单位)进行复审;
3.发包方(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审核完毕的签证后,再次对签证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图纸等进行核查,审核无误后推送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4.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接到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并经发包方(建设单位)审核的签证资料后,对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量进行审核;
5.若各级审核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签证资料,有权退回到上一级单位进行重新审核。自建设单位收到签证申请之日起,需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果承包方(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提出签证申请,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再办理;
6.发包方(建设单位)应要求审计结算造价咨询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对签证材料进行再审核论证,对于存在争议的签证应及时反馈到建设单位,若结算完成无反馈视为默认无异议。
(四)隐蔽工程验收。所有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方可隐蔽,否则工程量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五)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管委会审批确定后实施,并留好施工影像资料等变更材料。所有变更均纳入管委会审批。
(六)因紧急抢险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变更的,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变更事由、变更工程量、变更估算造价等完整资料。
(七)因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造价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八)资料提交单位对过程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督导相关单位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作为合同款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验收移交及造价核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加强竣工图纸管理,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编制,与施工进度同步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验收完成后需移交的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接收单位要求整理移交材料,编制移交清单,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负责后期运维及养护管理,确认的移交清单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结算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进入结算的资料必须有完整签字盖章手续,否则不得进入结算。
政府投资的新建房屋、市政道路项目工程结算实行二审制,结算审计单位由各建设单位招标,财政局做好招标经费保障。具备结算条件的项目,由确定的结算初审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复审单位进行竣工复审,竣工复审值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结算初审、复审单位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独立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的计取要客观、真实。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尽快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应认真做好账目核对、资产核实、债权债务、档案收集等工作,确保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依据财政局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需进行国有资产转资的,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转资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各职能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区属国有企业、平台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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