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4-01-19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六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建设交通局、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部门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提出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及中长期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九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确需实施的,由项目单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按程序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建设的应急救灾、抢险等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开发区审批服务局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行政审批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资金相关证明;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开发区审批服务局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申报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审批服务局应当从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审批服务局应当在法定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发区审批服务局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审批服务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评审费用由开发区审批服务局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和开发区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对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五)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审批服务局要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控制施工图设计。

项目单位为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方案设计、成本控制、建设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的规模、投资严格控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概算调整的有关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投资概算及招标方式确定后,项目单位将审查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等有关资料报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由财政金融局负责安排预算评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在组织项目招标时予以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要向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提交招标资料及施工合同,由财政金融局负责安排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将初审后的结算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金融局,由财政金融局按规定程序安排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项目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用款计划,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按预算、合同、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拨或缓拨项目资金,待整改达到拨款条件时,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未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的;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的;

(三)未按实际进度及合同约定申请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造成投资增加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或使用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定期对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进行督导,并与项目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实施全过程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等需做出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审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要履行审批程序,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或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经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单位分管领导、财政金融局负责人、审批服务局负责人、管委会主任签批意见后,项目单位依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渠道自行发布招标计划,按照招标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建立项目推进协调机制,适时召开调度会议,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

第四十条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按照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交通、水运等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保、能源节约、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审批服务局登记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手续完成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和竣工决算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四十七条咨询、设计、评估等单位在编制或者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和省、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东营综合保税区、仙河镇人民政府、区属国有公司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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